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495.3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9月2日,后段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