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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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及利息102400元; 二、被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接通乳山银滩第逸园19号楼1-101号商铺的水电及协助办理该商铺产权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5元,由原告负担4339元;被告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负担5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