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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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鸿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7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