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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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单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汇通肥业有限公司、***、***、***、***、***、***、***、***对(2019)鲁1722民初825号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本金50万元和利息73751.47元及相应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利息);

二、被告菏泽汇通肥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清偿范围内向借款人范宝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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