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市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对(2016)苏111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镇江市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及部分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其中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244万元)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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