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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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邢台市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双方于2015年1月3日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保险险种名称为“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万元;并退还原告2020年度交纳的保险费6740元。 三、自2020年起,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豁免原告***今后的保险费至本合同终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