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77196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307196元。 二、被告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8元,依法减半收取3314元,原告张家口市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48元,被告河南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