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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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4222.22元(不包括前期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退还***为其垫付的住院押金、救护车费、医疗费及残疾器具费16157.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计18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