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37572.8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5987.92元;

三、驳回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765元,由被告***负担124元,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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