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支付原告李红波、李小华因受害人李金茂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58268.9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20848.04元; 三、驳回原告李红波、李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计3617元,由原告李红波、李小华负担535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各负担1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