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郸城县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272号

刘振: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郸城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郸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2018)豫1625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2)、逾期不履行义务,你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99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董景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