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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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郸城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272号 刘振: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郸城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郸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2018)豫1625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2)、逾期不履行义务,你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99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董景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