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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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2016)苏1322民初9599号民事判决确定朱兆兵、徐飞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缴2700元),鉴定费2170元,由被告***4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