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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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申屠水平、***房屋安置款66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申屠水平、***截至2020年5月24日的利息损失62084.74元及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66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申屠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2元(预收11652元),减半收取5661元,由原告申屠水连、***负担174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87元。 原告申屠水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