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等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再垫付医疗费用30000元。

保险公司案款支付到原告***在营山县人民医院的住院账户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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