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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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赡养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为处理母亲张中元后事所支出的费用1294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2元,诉前保全费190元,合计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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