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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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官帽山永久墓园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赡养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为处理母亲张中元后事所支出的费用1294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2元,诉前保全费190元,合计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