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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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车损款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37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