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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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截止2019年5月10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2423.19元、罚息7855.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在执行利率4.78%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2423.19元为基数,在执行利率4.78%上上浮50%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