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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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22执恢18号 石建军、祝育民: 石建军与祝育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祝育民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41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祝育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陕0122执7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执行。2020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石建军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祝育民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2019)陕012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