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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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股权转让款2237170元及支付利息91213.09元”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2237170元及利息损失(截至2006年7月4日为91213.09元;以2237170元为基数,自2006年7月5日至2019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314元,由***负担527548元,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72元,由***负担516488元,由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184元。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27184元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