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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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嘉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代偿款17518121.0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518121.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59元,该款已由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由上海嘉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恒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