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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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手机款2500元; 二、由被告***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