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421执恢141号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晓东、刘阳: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东、刘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497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0年7月27日将该款转付给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吉0421执815号执行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