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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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2015年、2016年土地租金损失22000.00元【4000.00元/年、公顷*(2公顷+3.5公顷)】;

二、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50元,由原告***负担166.00元,由被告张国明负担15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7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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