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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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496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1950元、误工费1825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460元,合计人民币1146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4860元、鉴定费2550元,合计人民币2741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4元,减半收取计2017元,由原告***负担417元,被告***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