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155.01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止,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