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恒泽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2101号 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辽宁恒泽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恒泽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立案。2020年7月9日,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四平巨能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7-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