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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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顺零距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 安顺市盛世恒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顺市盛世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2109797.95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109797.95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从2018年8月20日起以人民币2109797.9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顺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728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24528元,由原告安顺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人民币50元,被告安顺市盛世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447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安顺市盛世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