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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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 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货款209356.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由双方直接交付(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碧溪支行,账号:10×××2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