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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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沔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1331.16元。 二、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由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3元,减半收取5456.5元,由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