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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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06855.93元; 二、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款清时止,以工程款1506855.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70元,鉴定费26108元,共计46978元,由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470元,原告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08元。此款,已由原告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垫付,限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44470元,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