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大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142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969110.64元;

二、变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142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亘实实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款清时止,以工程款969110.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142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870元,鉴定费26108元,共计46978元,由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470元,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0元,由上诉人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70元,重庆亘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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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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