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6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1,6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07元,由被告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