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31执302号 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夏某: 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97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已到期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之和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1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本案仲裁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因夏某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夏某,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执行该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同时,做出(2020)云31执3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677.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经被执行人夏某与申请执行人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协商,申请执行人承诺只要被执行人夏某支付其人民币1627.97元(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案件仲裁费),该公司就同意结清本案的债权债务,并同意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978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款项执行到本院指定账户。综上,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