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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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电影公司 台州市星美电影有限公司 浙江时代金球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金球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台州市黄岩区电影公司与被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空坐落在黄岩司厅巷27号的房屋并交还原告; 二、被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区电影公司租金(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的租金1150000元;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租金按每年1250000元计算); 三、被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区电影公司违约金166600元; 四、驳回原告台州市黄岩区电影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73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区电影公司负担1980元,被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