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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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太平洋万国百货有限公司 福建博多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太平洋万国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博多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87918.06元及其滞纳金(该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标准,从2019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前述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82元,由原告福建博多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9元,被告福建太平洋万国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