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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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824376.55元。 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132076.5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22600.01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824376.5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 三、被告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X号大城小院7幢X-X/X-X(201房地证2008字第3848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9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994.70元,由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