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郸城县鼎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715号 湖北省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郸城县鼎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2019)豫1625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承担案件执行费; (3)你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应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法院户名: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专用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郸城支行 账号:62×××45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