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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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6679.34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51元,由原告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948元、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3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