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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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志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宛儒归还代偿款1129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129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段加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张志萍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志萍追偿; 三、被告张小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张志萍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志萍追偿; 四、驳回原告雷宛儒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55元,原告雷宛儒已预交,由被告张志萍、段加政、张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