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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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从2018年8月28日起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4元,减半收取7132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原告重庆市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