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宣城开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津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71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