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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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宏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5587.77元。 三、被告汕头市宏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215.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4510.53元,由原告***负担961.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950.3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2467.24元,被告汕头市宏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1.45元。司法鉴定费18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垫付部分),由原告***负担4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948元元,被告汕头市宏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4元。原告***、被告汕头市宏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司法鉴定费474元付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