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437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180147.51元、罚息277.91元、复利16322.1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86%上浮50%计收,并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4000元; 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奥迪牌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未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但该抵押权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4.83元,由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