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汽车工业交通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三、反诉被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广西汽车工业交通材料公司货款63337.3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费1210元,由反诉被告河北众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6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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