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9326751.4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6月15日的违约金2040420.18元; 二、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19年6月16日起的违约金(以932675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对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4元(已减半收取),由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行负担1086元,由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438元(此款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