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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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81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项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 被执行人:***,男性,****年*月*日生,汉族,住***。;靳某某,男性,****年*月**日生,汉族,住***。 河南项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至此,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