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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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裕鸿世界港商务公园南区基建供配电工程工程款5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4元,减半收取计4752元,由原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元,由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