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执945号 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93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73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鲁01执945号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