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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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邢台荣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716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