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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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7931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319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